發布日期:2025-04-23 09:12 點擊量: 信息來源:歐億
國度對于次要農做子的出產發賣,辦理的都相對比力嚴酷,這一類的種子都需要存案才行,不然不克不及推廣,也不克不及發賣。
所以發賣這種非次要農做子,若是沒有登記的話,有沒有可能形成犯罪,就是比力環節的問題,由于現實中確實有法院認為:只需發賣未登記的非農做子,就有可能形成犯罪,若是給種植戶形成了喪失,就形成發賣偽劣種子罪,若是沒無形成喪失或者喪失無法認定,則形成發賣偽劣產物罪。
二、發賣未登記的非次要農做子,可能涉嫌違法,可是很難形成犯罪,若是認定涉嫌犯罪,必需具備特定的前提。
《種子法》第七十七條: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、第二十二條、第二十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縣級以上人平易近農業農村、林業草原從管部分責令遏制違法行為,違法所得和種子,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。
《農業農村廳關于對種子法律中相關法令合用問題的請示》(甘農法函〔2020]46號)收悉。經研究,現回答如下。
現實上,發賣未登記的非次要農做子,也是有可能形成犯罪的,有可能形成發賣偽劣種子罪,也有可能形成發賣偽劣產物罪,可是這里面必需具備一個前提前提,就是要有證明發賣的種子屬于偽劣種子,要么是假種子?。
而對于非次要農做子,辦理的的相對比力寬泛,按照《種子法》的,這類種子只需要登記就能夠了,沒有嚴酷要求必需存案。
若是沒有證明案涉的種子是偽劣種子,那就絕對不成能形成犯罪,不管是偽劣種子罪,仍是偽劣產物罪。
由此可知,未經登記的非次要農做子,絕對不是發賣,而只是不克不及“以登記品種的表面”發賣;也就是說,非次要農做子即便沒有登記也是能夠發賣的!
按照上述,違反法令“對該當登記未經登記的農做物品種進行推廣,或者以登記品種的表面進行發賣的”,只是責令遏制違法行為,違法所得和種子,并處于罰款,而本案中的被告人,并沒有以“登記品種的表面”進行發賣,而是明白告訴對方該種子沒有進行登記,所以被告人的行為連違法行為都算不上,完滿是合理的行為。
要給某一個行為,就必需做到確實、充實,解除合理思疑,更主要的可能是要合適相關的法令或者司釋,而不克不及憑感受辦案。
《中華人平易近國種子法》第二十,該當核定的農做物品種未經核定的,不得發賣;該當登記的農做物品種未經登記的,不得以登記品種的表面發賣。據此,對該當登記的農做物品種未經登記的,只“以登記品種的表面”發賣。